司法鉴定科
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科鉴定须知。
一、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是经辽宁省司法厅核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司法鉴定机构,本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二、要求鉴定者须经有关机构委托,本鉴定所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同意受理后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鉴定意见。
三、本所鉴定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完成。鉴定结论不受当事人特定要求的约束,可能与当事人的主观愿望有出入,敬请注意。
四、要求鉴定者应按本所经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用。
五、司法鉴定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为保证鉴定结论公正,本所鉴定人工作时间未经允许,当事人不得打扰、不得提出无理要求,否则本鉴定所可以拒绝或终止鉴定。
六、本鉴定所规定鉴定人未经批准,不单独和当事人在工作场所以外接触,也不许收受当事人财物。
鉴定业务范围告知
一、法律能力鉴定
1、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治安能力评定)。
2、受审能力评定。
3、服刑能力评定(受劳动教养能力)。
4、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
5、作证能力评定。
6、诉讼能力评定。
7、民事行为能力评定。
二、精神状态评定
鉴定流程及相关事宜。
一、受理程序
(一)接受卷宗材料
1、委托方必须要有司法鉴定委托书,应明确无误地指明被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及委托鉴定的目的和要求,还包括详细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以方便鉴定过程中的联系。
2、办理司法鉴定委托手续时需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提交案件综合材料;
(2)案件勘查资料及审讯笔录;
(3)调查材料,包括家属、邻居、单位、社区和知情人提供的有关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证言材料,有关的医疗记录,审查期间表现;
(4)被鉴定人的书证材料;
(5)如果是重新鉴定,必须送交前一次或前几次的鉴定文书。送核材料应当合法、真实、充分。
3、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必要时加盖委托单位或有关医疗单位的公章。
(二)协商委托事项
鉴定机构与委托方共同对委托事项进行协商,使委托事项准确、精炼、规范,并在本鉴定机构的执业范围。
(三)明确能否受理
1、向委托方陈述需要说明的问题。
2、提出需要补充的材料,并告知可能遇到的问题。
3、鉴定机构审查送检材料后,告知能否受理。
(四)签订协议书
1、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合同)”一式两份,委托方和受理方各持一份。
2、鉴定机构出具接受和返还鉴定材料清单。
3、委托方按收费标准及协议交纳鉴定费、检查费及其它与鉴定相关费用。
4、委托方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需要回避的鉴定人。
(五)补充材料
1、委托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补充必要的材料或提供必要的调查人。
2、委托方按照规定的鉴定时间前来本机构完成有关事宜。
二、鉴定程序
(六)卷宗送达鉴定人。
(七)阅读案卷材料。
(八)确定鉴定方案。
(九)约定鉴定时间。
(十)鉴定调查取证。
1、由委托方协助提供部分调查笔录。
2、委托方应配合鉴定机构提供必要的调查材料。
(十一)鉴定检查
1、必要的检测和测验:
(1)相关心理测验。
(2)脑电图、CT等特殊检查(视病情定)。
2、精神检查:鉴定人对被鉴定人实施检查。
3、必要的体格、神经系统检查;
4、其它特殊检查。
(十二)讨论鉴定意见。
(十三)复核疑难问题。
三鉴定文书形式
撰写鉴定意见书,复核鉴定意见书,核对鉴定意见书,签发鉴定意见书。
1、电话通知委托方领取“鉴定意见书”。
2、委托人(领取人)须在领取鉴定意见书时签字,非委托人领取鉴定意见书时,需持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托人的委托书。
3、如果委托方领取“鉴定意见书”不便,可由鉴定单位邮寄。
4、从受理日期开始计算,一般案例在30个工作日完成(不包括委托方因故中止、需要观察或增补调查、特殊检查等时间)。
服务承诺
一、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工作总原则。
二、严格依照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标准及法律规定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三、坚持不超越鉴定权限受理司法鉴定案件。
四、坚持保密原则。不泄露鉴定中涉及国家、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五、自觉执行回避制度。
六、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交的鉴定送检材料,不无故损坏或遗失。
七、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鉴定结论。